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家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澄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0日被澄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9日被澄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3月1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0月1日,田某某(另处)、朱某某(另处)、赖某某、杨某某(另处)、李某某(另处)等人事先预谋,以陌陌交友到澄江游玩为名,由田某某出面将被害人邹某某、孙某某从昆明骗至澄江。后赖某某、杨某某、田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邀请邹某某、孙某某入住澄江金德兰酒店,并邀约到澄江石锅鱼饭店吃饭,随后带邹某某、孙某某到唐龙KTV唱歌、喝酒。期间被害人邹某某、孙某某喝下酒后均出现头晕、意识不清的状态。田某某、朱某某、杨某某、赖某某、李某某等人趁此时机将邹某某、孙某某带至澄江县金德兰酒店内,以打麻将赢钱的方式骗取邹某某、孙某某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
2.2018年11月26日,赖某某、田某某(另处)、杨某某(另处)等人事先预谋,由赖某某以在微信上附近的人加好友的方式将被害人伍某某邀约出来,后赖某某将被害人邀约至昆明市官渡区喜临门KTV唱歌并将田某某、杨某某等人喊来,期间被害人伍某某喝下酒后出现头晕、意识不清的状态,田某某等人趁此时机将伍某某带至附近宾馆内,以“牛牛”的方式打扑克牌,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取走伍某某的67300元。2018年11月28日,赖某某又将被害人伍某某邀约至昆明市盘龙区“太阳部落”农家乐玩,在吃饭的过程中,被害人伍某某喝下酒出现头晕、意识不清的状态,赖某某等人趁此时机将其带至“十亩地”一农家乐的蒙古包内,以“牛牛”的方式打扑克牌,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取走伍某某的81000余元。
3.2018年10月19日,被害人廖某某在微信上加了一个叫“空谷幽兰”的女子,后赖某某、田某某(另处)等人和廖某某在昆明金殿、大板桥镇云水酒店等地玩牌。10月24日,被害人廖某某和“空谷幽兰”在官渡广场酒吧喝酒,后发现其银行卡内的52300元被转走。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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