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301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乡**村**组。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对其被变更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得知**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注册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21F)运营的“**堂”APP存在系统漏洞,可以利用绑定银行卡信用额度为零的情况下刷卡套现。2018年12月22日起,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四川省多次利用“**堂”APP系统漏洞进行盗刷套现,盗窃**支付累计人民币10906元。
2020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人民币1090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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