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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银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9年10月18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代,广东杨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1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与“文仔”(姓名不详,在逃)约定,由赖某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给“文仔”,用于接收及转出诈骗团伙利用网络游戏平台骗取的诈骗款并收取转出款项2%的提成作为报酬。随后赖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至5月6日期间,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文仔”接收赃款后,再按照“文仔”的要求转账至指定的微信收款码或银行卡,以此获利。2019年4月26日,被害人耿某某在北海市银海区**路**栋**号家中,被他人在网络上以收购游戏账号为名骗走人民币6817.2元,经多个银行账号转账后其中的3609.1元最终存入赖某某的账号。至案发,赖某某共为“文仔”接收并转出赃款人民币17734.88元,非法获利300元。

案发后,赖某某家属代为退清17734.8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退出赃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退出的赃款17734.88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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