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曾用名赖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现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桂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届满,桂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24日至7月21日,2020年8月19日至9月18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2月23日赖某甲以生猪购销为由诈骗雷某某人民币153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赖某甲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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