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二部刑不诉〔2020〕Z66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之一,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花园**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因长期参与网络赌博,并输钱欠债,得知其朋友曾某某想要办理信用卡,就趁此机会慌称其“哥哥”在招商银行工作能帮忙办理信用卡,并能提高信用卡信贷的额度,以此为由让曾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6日、7日、11日分7笔,在珠海市斗门区**镇**花园**栋**房住处,通过手机支付宝和微信以开卡费、充银行流水提高信贷额度及通过银行审核为名,向其本人转钱合共7800元人民币,事后曾某某一直没有联系上赖某某。2020年1月20日,被害人向坭湾派出所报案,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赖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22日分别归还被害人曾某某500元和700元,共计归还1200元。2020年4月19日,赖某某被抓获。2020年4月22日赖某某的家属向曾某某赔偿其所有损失,曾某某与赖某某家属签定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查封涉案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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