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529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住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于2020年3月31日、6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期限分别自2020年4月2日至同月16日、自2020年6月16日至同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4月15日、6月29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7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开始,白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柬埔寨西哈努克港市租赁新城国际、东源国际、金港国际娱乐城等地的房屋设置窝点,利用互联网架设以赌博为名的诈骗平台,对中国境内的公民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该网络犯罪集团发展下级“代理”,招募前、后台人员,为下级“代理”提供电脑、手机、微信号等实施网络诈骗的工具,又由下级“代理”招募“键盘手”,设组长对“键盘手”分组管理,制定内部奖惩制度,规定目标业绩,统一食宿、上下班等。随后,该网络犯罪集团在上述地点,由前台人员为手机刷机,在“微信”、“探探”、“陌陌”、“抖音”、“快手”等社交软件上注册账号,由“键盘手”使用虚假的姓名、照片、身份等,在上述社交软件上与被害人交友,通过微信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以可以在“聚利宝”、“华联金融”、“天天盈”、“安逸花”等平台为被害人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在平台开户充值,参与虚假的网络赌博,并联系前台人员让被害人先期小额盈利,引诱被害人继续充值,后通过前、后台人员的对接和控制,使被害人不能提现,又以被害人卡号异常、账户被冻结、需交纳保证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继续充值,后各级之间按一定比例共同分配被害人充值资金(俗称“杀猪盘”)。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经招募加入该网络诈骗集团,系D组“键盘手”。已查证,2019年4月3日至8月1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闫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1452元。
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日常记录、客户充值登记表、工资表、出入境记录查询、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入所健康检查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审计报告;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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