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0********,汉族,广西贵港市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浦北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在2019年9月份开始,谭某某、赖某某、李某某、翁某甲、翁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广西浦北县多次以帮信用卡客服解冻信用卡为由,骗取受害者某某乙卡账号及某某乙发送的动态验证码从而盗刷受害人某某乙卡钱财进行网络诈骗。2019年10月12日,谭某某、赖某某、李某某、翁某甲、翁某某、吴某某等人被浦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经讯问,谭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翁某甲等人对在浦北县进行网络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赖某某、翁某某拒不承认参与诈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浦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始终坚持自己没有参与实施诈骗,其于10月11日来到浦北县**镇,第二天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谭某某与吴某某的供述也佐证了赖某某的供述。而同案犯翁某甲、李某某在多份供述也没有提及到赖某某,均在笔录中说到实施诈骗行为的只有他们五人。因此,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参与了电信诈骗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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