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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32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孙玉涛,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董牧,广东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赖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以做优贡农业大米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借口,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206320元;2018年4月份前后,赖某某再次以前往汕头找张某某一起投资微商(使用微信等软件帮人提现收取手续费)为借口,一次性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0万元;2018年9月份前后,赖某某又以使用网络软件赚取为借口骗取李某某人民币9万元,并将骗取的款项全部用于在网络上的北京赛车进行赌博并全部输光。经核实,赖某某总计骗取李某某的金额为人民币1536820元。期间,赖某某偿还了人民币778405元后逃匿,致使李某某财产损失总计人民币758415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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