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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8〕176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专员,住长沙市天心区**栋**楼,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8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文某某、刘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天心区**国际**房成立**公司,招聘业务经理、人事专员、业务员、期货交易讲师等,专门利用非法期货交易平台“**金服”实施电信诈骗,其中业务经理负责管理所属的诈骗团队,具体为培训、激励、指导业务员等,与业务员等人相互配合,共同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其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加所属团队诈骗总额的提成;人事专员负责招聘、核算工资及发放工资等,其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加提成,提成为其招聘的业务员工作满一月,则以每人提成50元计算;期货交易师负责视频讲解期货,配合他人实施诈骗;业务员负责利用**公司发放的微信,假冒“白富美”,通过**公司发放的被害人联系方式或搜索投资群,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利用**公司的话术模板与客户聊天,骗取客户的信任,并适时地利用“虚盘”中假的盈利数据,诱导客户在“**金服”期货交易平台上多次投资,以诈骗被害人投资期货交易的高额手续费。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自2018年3月7日被招聘加入该诈骗团伙,系人事专员,与毛某某(2017年加入)一同对外招聘业务员。

经查,**公司通过“**金服”期货投资平台诱骗被害人投入资金57.067万元,诈骗手续费24.462万元。

2018年5月29日,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国际**房将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等人抓获。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参与时间较短,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参与程度不深,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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