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20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强制戒毒。2017年6月9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7年4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同年12月22日,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7日17时左右,犯罪嫌疑人赖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对面马路边,将一小袋毒品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男子罗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从犯罪嫌疑人赖某某身上缴获毒资300元,从购毒人员身上缴获毒品冰毒一袋,经鉴定,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56克。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海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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