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崇义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2016年5月6日、2016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崇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5月份至10月29日之间,陈某某、李某某、陈某甲(均起诉)三人组织人员分别在崇义县县城“**酒楼”、崇义县**镇**组冯某某家中、崇义县牛角河钟某某家中、崇义县**镇**村刘某某家中、崇义县**镇李某甲家中等多地聚众赌博,涉及参赌人员30余人,时间长,组织分工明确,涉案赌资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李某某供述抽水获利约5万至6万余元,赖某某供述在赌局中放高利贷获利约2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崇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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