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赖某甲驾驶粤*****牌小型轿车,从宁都县石上镇往现场方向由北向南行驶,途经石上镇莲湖村窑厂路段时,追尾碰撞到前方由被害人赖某乙驾驶的赣州临时*****牌二轮电动车,造成赖某乙倒地受伤后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赖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乙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赖某甲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肇事经过,赖某甲的家属主动赔付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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