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9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赖某乙沿横县校椅镇卫生院门前道路由南往北行驶,李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某与赖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对向行驶。行驶至事故路段,由于赖某甲驾车逆向行驶,李某某驾车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避让不及,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赖某乙、刘某某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赖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86mg/100ml。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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