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42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延长审查起诉二次,于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赖某甲为获取不法利益,利用其在博罗县**镇**车行做车险业务员之便利,遇车主到其店内要求维修车辆时,提出通过“做保险”的方式进行修车,由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而实际上,赖某甲通过伪造事故、虚增人伤信息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并从中获取3%的维修提成。赖某甲先后利用曾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罗某某、徐某某、赖某乙、赖某丙、彭某某、林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车辆、驾驶证、身份证等信息,多次在博罗县长宁镇、福田镇伪造交通事故现场、虚增人伤信息,骗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车险赔偿,导致**公司共损失人民币43005元。2019年7月30日,赖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9月2日,赖某甲家属主动赔偿以上保险公司人民币14万元,并取得保险公司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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