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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甲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住广东省普宁市**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在网上开设经营服装的淘宝店,在未取得烟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销售服装等其他名义销售香烟,赖某甲利用阿里旺旺、QQ等通讯软件与买家商定香烟的种类、数量、价格,买家通过支付宝将香烟款转账至赖某甲使用的支付宝账户名为“赖某乙”,赖某甲确认收到货款后将买家需要的香烟通过快递邮寄至买家处,从中赚取差价。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赖某甲使用支付宝账号向林某某(另案处理)使用的支付宝账户“余某某”转账3笔共计62000元用于购买香烟,并全部在网上予以销售。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于2019年12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证明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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