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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赛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8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赛某某驾驶云******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昭阳区**乡沿**—**往昭阳区**乡**方向行驶,18时55分许行驶至**至**6公里600米处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赛某某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赛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尸体检验鉴定文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决定对赛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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