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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赛某某拐卖妇女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301970********,佤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8日变更羁押期限至2019年6月14日;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6月14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赛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10日)。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7月份,同案犯岩某某(已判刑)以找对象为由,以13000元钱的价格将未成年女子娜某某(出生日期1994年**月**日)卖给同案犯岩某甲(已判刑)和被不起诉人赛某某,同案犯岩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赛某某又以21000元钱的价格将娜某某卖给岩某乙(已判刑),同案犯岩某甲和被不起诉人赛某某每人获利4000元钱,后同案犯岩某乙又将娜某某转卖给同案犯尼某某(已判刑)后由尼某某从云南省**县乘汽车将娜某某送到云南省**汽车站交给娜某某(已判刑),娜某某又乘火车将娜某某带到内蒙古呼市娜某甲(已判刑)家,经同案犯李某某(已判刑)联系,最后将娜某某以40000元钱的价格贩卖到乌拉特前旗**镇**村**社,给杨某某的智障儿子杨某甲为妻。被害人娜某某于2011年9月份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仍然认为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有同案犯岩某甲供述被不起诉人赛某某参与拐卖娜某某,在案证据不能与同案犯岩某甲供述相互佐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因该案时过境迁,相关证据已无法再调取到,故无再次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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