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73********,维吾尔族,专科毕业,住新疆阿克苏市**街道**街**大厦**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伙同齐某某、齐某某、赛某某等人阿克苏市范围内盗窃电信公司、铁通公司的通信电缆线,齐某某指挥其等小工进行剪线、拆卸电线等工作,经鉴定赛某某盗窃涉案物品通信电缆线的价值为16451元。
本院认为,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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