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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赛某某盗窃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赛某某,男,194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52724194612051813,蒙古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2日凌晨,被不被起诉人赛某某在鄂托克前旗**镇**公里处捡破烂时,看到被害人韩某某租住的房屋无人,便使用改锥将窗户的窗纱撬开后进入房间欲窃取财物,其通过在床上、被子里、衣柜里翻找钱财未果,后被返回家的韩某某发现而报警。

本院认为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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