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系山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10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但本院不批准逮捕而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罗某某买车时认识了众川公司(众川公司实际为上海东正公司的威海代理商)业务员赛某某。众川公司老板于某某得知此事后,串通赛某某,在罗某某选好车辆(黑色奥迪A6L),准备办理汽车贷款时,赛某某先与罗某某沟通办理贷款时配偶签名可以随便找人代签,后赛某某把自己的手机号填在罗某某配偶的联系方式处。贷款下来后,因贷款数额(172500元人民币)少于罗某某要求的数额(190000元人民币),赛某某又主动向罗某某提供公司(实际上是于某某)的3万元贷款(实际数额少于3万元)。罗某某均按照赛某某的要求办理。
威海金蚂蚁保利车行收到车款交车后,于某某以安装GPS为名把车开走,后于某某对罗某某声称办理贷款时罗某某的配偶签名系假签,要求罗某某提前结清贷款,罗某某无力提前结清,于某某私自将车扣押并让其公司业务员夏季、赛某某、常某某等人开此车跑婚庆。罗某某每月按时还上海东正公司贷款,但于某某以罗某某依然欠其3万元为由持续扣押罗某某的车辆,拒不归还,罗某某多次找到于某某要求还清3万元借款,但于某某以拒绝见面,抬高价格,法院起诉等方式阻碍罗某某还钱。期间于某某为跑婚庆还更换了罗某某的车辆轮胎、左前悬挂,导致罗某某受到财产损失。
其中,夏季作为公司员工,听从老板于某某的安排,代替于某某在环翠区法院以3万元借款纠纷起诉罗某某,意图通过法院延长于某某扣留罗某某车辆的时间,使于某某能够持续非法占有罗某某的车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赛某某不起诉。
扣押车辆已返还被害人罗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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