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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赢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298号

被不起诉人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77********,侗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0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赢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贵H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横路西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7mg/100ml,属醉酒。

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合格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未经过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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