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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赤某某妨害公务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赤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21962********,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现住本市**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赤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该案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凌晨时许,民警旦某甲、魏某某、次某某、旦某乙扎等人接指挥中心指派在本市藏热北路警务站附近接一起殴打他人案件,在处警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赤某某、丁某某因醉酒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赤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但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第二、被不起诉人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积极向执行公务的民警赔偿道歉并得到谅解。综合上述情节,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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