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号,系河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赫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学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二环东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9.08mg/100ml。
本院认为,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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