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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赫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赫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6********,汉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赫某某酒后驾驶甘AH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宁区北滨河西路行驶至安宁区银滩大桥北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赫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8.62mg/100ml。

本院认为,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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