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赫某某酒后驾驶甘AH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宁区北滨河西路行驶至安宁区银滩大桥北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赫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8.62mg/100ml。
本院认为,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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