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赫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赫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赫某某虚构经商做生意的借款用途,使用已出卖给他人的耕地作抵押,经赵某某、臧某某介绍向被害人卢某某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 000元,借款期限至2017年3月14日,钱款被被不起诉人赫某某用于家庭生活。借款到期后,经被害人多次索要,赫某某拒不还款。
2018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赫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隔日,被不起诉人赫某某将赃款退赔被害人,后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赫某某系初犯,犯罪数额刚刚达到合同诈骗罪的量刑起点,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其已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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