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镇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路与**街交汇处****号楼*单元***。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的丈夫顾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将人打伤后逃跑。在逃跑期间,赵某某明知顾某某因故意伤害罪已被列为网络逃犯,仍偶尔为顾某某提供住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