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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建南合同诈骗案)_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组捕前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20年1月7日在被龙江县公安局民警在齐齐哈尔市解放门石牌小区附近抓获,并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2020年1月13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民警押解出所于2020年1月14日押送至三河市看守所羁押并宣布对其刑事拘留。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穆中宝,北京浩东律所律师。

本案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三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份前后,牟某某有购房需求,通过燕郊避风港房产中介公司联系,中介人员李某某为其介绍赵某某名下房产,房产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汉王路天洋城曲苑风和4号楼公寓1-902室,2017年9月27日,牟某某与赵某某在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牟某某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此房产,定金10万元。赵某某将房产证交付牟某某手中,并出具收条收到10万。后赵某某失去联系,房产未办理过户变更手续。经查,该房产于2013年11月抵押给张家口银行借款55万元,2017年11月因涉及其他诉讼案件被香河县人民法院查封。赵某某在收到牟某某10万元现金后,用其偿还之前高息借款。其由于债务缠身,遂变更联系方式回东北老家躲债。在其回家的两年中,其打工收入稳定,但并未意图履行还款义务,也未配合对房产进行过户。赵某某在明知没有买卖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无法交付合同标的,骗取牟某某购房定金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未对房产过户履行做出行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三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建南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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