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11997********,汉族,专科在读,**学院学生,户籍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学院学生。2019年4月2日8时许,在该校F201教室内,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占座发生口角,赵某某遂到宿舍取折叠弹簧刀返回教室,使用该刀捅入被害人李某某右前侧胸部,致李某某右侧胸腔积液、积气,右侧胸壁皮下血肿、右侧第7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作案时使用的弹簧刀已解除扣押,并移交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