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1********,汉族,大学文化,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河南省孟津县人,户籍在河南省孟津县**镇,住洛阳市涧西区**小区**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7月2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赵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赵某乙、房某某利用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串通业主方洛阳市**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另案处理)、招标代理机构**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总经理卢某某,报名参与了洛阳市伊滨区**产业园区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一、三标段的投标。在招标过程中,刘某某安排并打招呼给卢某某,让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在开标过程中经卢某某运作,最终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洛阳市伊滨区**产业园区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一标段,中标金额为1959.49万元,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洛阳市伊滨区**产业园区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三标段,中标金额5217.53万元。
本院认为,赵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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