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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乙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5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乙在饶某某**村**饭店,对执行处警任务的饶某某公安局辅警推搡阻拦,不予配合,有妨碍执法行为。但因辅警非事业编制、公务员身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其处警行为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法行为不合法。

本院认为,赵某乙上述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赵某乙不起诉。

     

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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