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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乙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乙,男,汉族,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66********,四川省兴文县人,小学文化,城镇居民,现住兴文县******副食批发部,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兴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杨宗桥,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8月期间,赵某甲伙同其儿子赵某乙、儿媳妇王某某在兴文县**乡**街**副食批发部的房间内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茶水、吃饭等条件让赌客以打“焖鸡”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共获利7000余元。

本院认为,赵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赵某乙在共同犯罪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赵某乙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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