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现住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钊,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3时左右,被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红色绿驹牌电动三轮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赵某某血醇浓度为101.31mg/100ml,赵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属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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