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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乙走私普通货物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

人 民 检 察 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某乙,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暂住瑞丽市**村出租房,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经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瑞丽海关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瑞丽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在保山市二手车市场以1.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云M*****面包车准备到瑞丽市拉运走私玉米,2018年11月份因其二叔赵某丙与三叔赵某丁准备从畹叮拉运走私柴油至瑞丽市销售牟利,便与其借用云M*****面包车并拆除后排座椅、加装塑料储油罐。期间二叔赵某丙及三叔赵某丁为运输安全,便让赵某乙帮忙看路望风,赵某乙便驾驶其云M*****皮卡车或赵某丙云M*****北汽绅宝轿车帮忙从畹町望风至瑞丽东高速路口附近。二叔赵某丙及三叔赵某丁为方便支付油款给境外卖家,还让赵某乙帮忙转账到境外卖家指定的名为陈某某的银行卡,经民警梳理赵某乙共计向陈某某账户转账218754元人民币,经瑞丽海关综合业务科计核赵琦超共计偷逃税款82583.3l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瑞丽海关缉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赵某乙走私普通货物的偷逃税款金额达不到刑事案件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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