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未检刑不诉〔2017〕5号
被不起诉人赵*,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5月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7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驾驶皖**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处时,与同方向张**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致张**及乘车人张**受伤,张**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通事故书认定赵*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7月27日,赵*赔偿张**、张**的家属损失106000元,其他损失由张**、张**的家属另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本院认为,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谅解,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不再要求追究赵*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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