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户籍地:陕西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组,现住陕西省陕西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组。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酒后驾驶陕E******的白色猎豹越野车行驶至合阳县金水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犯罪嫌疑人赵某进行现场酒精测试,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96mg/100ml,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赵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作出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27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结果为:从送检的赵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7.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酒精吹气检测单,现场勘查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任何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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