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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本科文化,江西省***********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局宿舍**单元***室,家住宜江西省宜春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宜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经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在宜春市**驾校对面一餐馆和朋友吃饭时饮用一瓶啤酒。尔后,被不起诉人赵某从宝利市场驾驶赣C*****号小车途经宜春大道三龙电器附近时被交警路检查获,并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赵某供述及辩解;3、血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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