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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哲危险驾驶)(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赵*哲,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900318****,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商户,住镇平县石佛寺镇****。2021年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5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哲醉酒后驾驶豫RL5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镇平县工业园里与建设大道交叉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赵*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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