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赵*哲,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900318****,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商户,住镇平县石佛寺镇****。2021年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5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哲醉酒后驾驶豫RL5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镇平县工业园里与建设大道交叉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赵*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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