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86********,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办**路**号,现住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系渭南市**局职工。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酒后回到其居住的渭南市高新区金宇长线小区,发现车牌号为陕A5***H(车主系韩某某)的轿车停放于小区车行道西侧,因该车停放位置影响其它车辆顺利通行,与韩某某及其岳父孙某甲发生口角,期间孙某甲先推搡赵某,同时拨打电话让其子孙某乙赶到小区。继而韩某某、孙某甲与赵某相互拉扯。赵某被他人劝离返回家中后,持两把菜刀再次返回现场,先用刀对陕A5***H轿车前挡风玻璃进行打砸,后持刀追撵孙某甲。经鉴定:陕A5***H轿车的前挡风玻璃损失价格为4587元。事后,赵某与韩某某已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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