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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普通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5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现住白山市浑江区**街**委,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因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在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雇佣王某甲、鲜某某、谢某某、顾某某、岳某某、姜某某六人在**煤矿维修厂房,拖欠工资32515元,拖欠王某某刮大白工资10000元,拖欠邹某安装地热费用9000元,拖欠马某某做防水费用10300元钱;赵某另雇佣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庄某某、王某丙、万某六人在江源区**煤矿装修门柱,拖欠工资19650元。赵某共拖欠上述工人工资81465元。2018年2月2日王某甲等人到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向赵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赵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赵某一直未给工人支付工资。2019年11月14日赵某家属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十五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分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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