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19〕14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镇**村**社,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9时许,在甘州区**镇**村**社铁路涵洞南侧空地上,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乙因双方土地纠纷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赵某甲用拳头猛击赵某乙头面部,致赵某乙面部裂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窦前壁、眼眶内侧壁骨折。经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乙伤势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赵某乙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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