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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赵某某在绥江县中城镇福兴社区农贸市场对面因债务纠纷与杨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任某某用拳头殴打杨某某,赵某某用脚踢杨某某胸部,致杨某某肋骨骨折,经绥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任某某、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江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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