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镇**委**组,住址吉林省磐石市**苑**楼**门**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吉林省磐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22时43分,被告人修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顾某某(均同案提起公诉)、赵某某等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东方之珠KTV三楼娱乐,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纠纷,后被告人修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顾某某对刘某甲、刘某乙进行殴打,将刘某甲、刘某乙二人打伤。经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所受伤情为轻微伤,刘某乙所受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修某某等人供述、视频资料均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被告人高某某等随意殴打被害人时未实施殴打且有明显劝阻行为。
本院认为,赵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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