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31982********,高中文化,依安县**轿车服务中心法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小区,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小区**单元**楼。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克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因诈骗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15日、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赵某某诈骗案中,在齐齐哈尔市租车行租赁的2台车辆租车单中有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赵某某妻子)在担保人处签字;赵某某抵押给苏某某一台奔驰车借款20万元,车辆所有人侯某某,抵押合同是侯某某与苏某某签订,该车后来已被其它车辆换回;赵某某抵押借款的资金中有13万元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到侯某某账户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克山县公安局认定的候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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