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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孟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90********,汉族,文盲,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2009年10月13日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6月25日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成县公安局逮捕。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同年4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甘肃省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左右,成县**镇**村村民张某某经营的娱乐场所资金困难,遂向犯罪嫌疑人佘某某借四万元高利贷,后张某某未按约定还款,2017年12月份一天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佘某某、孟某某在成县**路延伸****羊羔肉门前遇见张某某,并将张某某拉上车,佘某某让张某某还钱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后佘某某、孟某某将张某某拉至成县**路**桥附近,佘某某叫来赵某某、陈某某、杜某某、朱某甲等人,佘某某、赵某某、孟某某陈某某、杜某某、朱某甲等人在成县**路**桥附近对张某某拳打脚踢对其进行殴打,后又将债务人张某某、债务人朱某乙、张某某担保人台某某驾车拉至徽县**河道**段的深水潭旁边,恐吓张某某、朱某乙、台某某并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让张某某还钱。

2、2018年5月15日下午,康县**乡**村村民杨某某因其在佘某某处借高利贷60000元时抵押双桥汽车一辆,未能按时给佘某某归还高利贷,佘某某将双桥车车出售他人,杨某某酒后在电话里与佘某某争吵谩骂,佘某某叫陈某某、王某某、杜某某、朱某甲、曹某某、赵某某等人在成县**乡**村对杨某某进行殴打,致杨某某头部受伤。

3、2016年10月宋某某因急需用钱,向孟某某借款30000余元,后宋某某未按约定按时还款,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多次向宋某某及其家人讨要债务,并伙同王某某将宋某某带到成县**镇**东口河边对宋某某进行殴打,2016年11月孟某某电话中威胁宋某某还钱,宋某某绝望之下使用家中的刀片割腕自杀,后被其家人送到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治疗。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赵某某系佘某某涉恶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犯罪嫌疑人孟某某、赵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赵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县人民法院起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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