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94********,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县**镇**村**号,现住都兰县**镇**广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徕民,青海兰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宋某某(系母女关系)与被害人李某某在都兰县**镇购物中心**市场一楼因招揽顾客一事发生口角、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赵某某用嘴咬伤李某某右眉上方,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青海省红十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本案系民间邻里纠纷偶发引起、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犯罪过程中起帮助作用,系本案从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主动赔付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是由被害人先行骂人而引发,有一定过错。据此,本院依照认罪认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都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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