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单位:阳原县**机械厂气体经销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774********。地址:阳原县**镇**村。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4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阳原县**机械厂气体经销站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现住址:阳原县**镇**街**家属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08月23日被阳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系阳原县**机械厂气体经销站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新疆鄯善县**镇**村**队,现住址:阳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阳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阳原县**机械厂气体经销站,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张某某在经营阳原县**机械厂气体经销站期间,在未办理乙炔气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4年7月至2019年6月,非法销售给河北**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乙炔气体共计5002瓶,共计金额价值5002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阳原县**气体经销站,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乙炔气体,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002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鉴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以及刚达立案标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较轻;案前遵纪守法,案后悔罪态度良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原县**机械厂气体经销站、赵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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