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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诈骗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绥滨检诉刑不诉〔20202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郭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城**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被赵某某(另案处理)以到绥滨县考察加盟麻辣烫店为由,从富锦市带到绥滨县。后赵某某为筹钱开店提出寻找目标以玩扑克赌钱的方式进行骗钱,李某某配合赵某某,刘某某负责放风。当日10时许,3人在绥滨县客运站附近遇到被害人陈某某(男,68岁),赵某某上前搭讪编造自己是其朋友的孩子,因与李某某有仇,让陈某某配合用玩扑克的方式骗李某某的钱,以此取得了陈某某的信任。后赵某某、李某某将陈某某骗到绥滨县东辉路南侧江边西侧一偏僻处玩扑克猜黑红,李某某做庄家,陈某某押注,赵某某发牌,李某某故意让陈某某赢了2把牌后,赵某某说玩把大的,陈某某同意后又赢了2万元。李某某提出陈某某身上没带那么多钱,下的空头注,不能将2万元给陈某某,并承诺陈某某有多少钱,赔给他多少钱。陈某某便到银行取出18,000元钱和赵某某、李某某来到县西大桥附近。李某某将身上事先准备好的4,000余元现金伪装成2万元交给赵某某后便假意离开。赵某某遂和陈某某提出要将这笔钱二人分掉,并以怕被李某某发现为由,让陈某某将所有的钱都交给他分配。于是,陈某某便将自己手里的18,200元全部交给了赵某某。过了一会儿,赵某某告诉陈某某钱已分完,让陈某某去附近的一草堆处取钱。赵某某和李某某见得逞便乘坐刘某某事先雇好的出租车离开现场。陈某某发现草堆内没有钱遂打电话报警。所得赃款被3人分掉,赵某某分得11,500元、李某某分得4,500元、刘某某分得2,2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七台河市抓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认罪、认罚,具有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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