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滑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县,住**县**镇**村。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河南省滑县道口镇**路**段**家纺店门口将一辆未拔车钥匙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719元。被盗车辆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照片;2.赵某某、王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到案经过、滑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滑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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