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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石某甲等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41996********,苗族,大专文化,原系湖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在长沙市高新区麓谷企业广场F2栋2314房注册成立湖南**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总经理李某某,股东兼经理张某某负责对业务员进行话术培训),招聘王某某(另处,已查实涉案6600元)、刘某某(另处,己查实涉案7200元)、石某乙(另处,己查实涉案9720元)和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己查实涉案9300元)等人为业务员,公司提供专门的手机、电脑、微信号、话术等设备资料。由赵某某提供大量黑龙江哈尔滨和大庆号段的电话号码,王某某、石某乙、刘某某、被不起诉人石某甲通过电话号码搜索微信大量添加男性好友,虚构30多岁离异单亲妈妈经营美容店的身份与陌生男性聊天,将公司事先准备的生活照片和视频发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信任,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谎称去杭州铁皮石斛基地考察,夸大铁皮石斛的功效,虚构家人正在使用铁皮石斛等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向被害人以2200元每盒的价格推销铁皮石斛。被害人付款后,李某某从淘宝网上购买138元每盒的铁皮石斛邮寄到长沙,再从长沙邮寄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钱财。李某某购买铁皮石斛17盒,购买价格合计2346元,从被害人处获得32820元,诈骗获利30474元。本案中扣押电脑主机12个,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24台,公司营业执照、印章一套,邮寄给被害人的铁皮石斛10盒,员工工作纸质笔记本、电话号码明细单、员工合同等书证资料若干。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石某甲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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