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5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住馆陶县卫**路**号,系河北省馆陶县**加工厂职工(已下岗)。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1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6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住衡水市桃城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7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耀山,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吕某某以及被告人赵某某(已判)、周某某(已判)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9月30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吕某某以及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曲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7月28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吕某某撤回起诉。
曲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2年3月13日上午,在没有真实货物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介绍周某某到曲周县城南开街赵某某(原曲周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者)的**门市上,周某某用的电脑以曲周县**有限公司的名义给新疆乌鲁木齐**有限公司开具了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票),金额1541154元,税额261996.18元,价税合计1803150元。
2.2012年3月16日,在没有真实货物商品交易的情况下,曲周县**有限公司接受盐城**有限公司开具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票),金额1999380.60元,税额259919.40元,价税合计2259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曲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存在虚假的货物交易,因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路某某参与盐城**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造成认定该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难以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吕某某不起诉。由曲周县公安局查清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存在虚假的货物交易以及路某某参与盐城俊磊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后依法处理。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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